中药中的实用性问题
抗癌中药组合物1驳回理由 权利要求1中涉及原料“野杜鹃花”,现有技术并没有“野杜鹃花”作为正名对应的中药,虽然“也杜鹃花”作为异名对应“满山红”,但是其性味归经与本申请中记载的并不一致,不能确定“野杜鹃花”即为“满山红”。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野杜鹃花”的具体科、属、种等信息,虽然记载了异名“大老香”,但是审查员并未检索到“大老香”对应任何药材或植物的记载,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明“大老香”来源的资料,从而无法确定“大老香”到底是什么。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别名、生长特性、性味归经等信息无法确定“野杜鹃花”到底是何种中药,由此无法获得“野杜鹃花”,从而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癌中药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证据随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当地(大石桥市*土岭镇吕王村)村民委员会对于“大老香”在当地确有对应植物的证明材料1页; 附件2:当地(大石桥市*土岭镇)林业工作站对于“大老香”在当地确有对应植物的证明材料1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提供了本发明所使用的“野杜鹃花”的来源;现有技术中对于“野杜鹃花”的记载,并不能只局限于公开出版物中,民间的非文字记载的传播方式也是对本发明“野杜鹃花”来源的公开;在辽宁南部地区,使用“大老香”作为别名的“野杜鹃花”,已经是当地被广泛熟知和认可的一类特殊杜鹃花,已经属于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公开的明确技术特征;“大老香”作为一类特殊野杜鹃花的名称,在当地已经是人尽皆知的事情,这种作物在当地常年生长,并被以“大老香”的名称广泛传播,以“大老香”为名称的野杜鹃花品种明确,来源具体;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全面了解杜鹃花的种类和来源,通过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记载,也能够确定,本发明所使用的“野杜鹃花”是一种生长在辽南地区,别名为“大老香”的一类特殊杜鹃花,根据以上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找到并获取本发明所使用的“野杜鹃花”;并按照本发明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癌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野杜鹃花”并非是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对应的药物来源记载,导致无法获得的原料。此外,众多的临床治疗效果也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本发明对于“野杜鹃花”来源的记载,获得“野杜鹃花”原料,能够重复在产业中使用,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3前置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野杜鹃花”确切来源的信息,例如科、属、种、拉丁名等,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明函也仅记载了当地存在“大老香”为异名的野杜鹃花植物,但是并没有提供“野杜鹃花”或“大老香”确切来源的信息,审查员通过检索,也没有检索到记载“大老香”的相关信息,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别名、生长特性、性味归经等信息以及证明函的内容均无法明确的确定本申请使用的“野杜鹃花”到底是何种中药,导致无法获得该原料。(2)关于疗效的描述并不能证明“野杜鹃花”或“大老香”的确切来源,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4合议组审查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2、3、5中的“野杜鹃花”修改为“大老香”,删除权利要求1中对于“野杜鹃花”的具体说明。 最终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该款规定,对于产品发明,如果该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同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则其具备实用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癌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组成:大老香15-20份,守宫3-5份,北豆根10-20份,八月札12-20份;其中,大老香采用其茎和叶的混合物,雌、雄体的重量份各占50%。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野杜鹃花”确切来源的信息,例如科、属、种、拉丁名等,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明函也仅记载了当地存在“大老香”为异名的野杜鹃花植物,但是并没有提供“野杜鹃花”或“大老香”确切来源的信息,审查员通过检索,也没有检索到记载“大老香”的相关信息,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别名、生长特性、性味归经等信息以及证明函的内容均无法明确的确定本申请使用的“野杜鹃花”到底是何种中药,导致无法获得该原料。关于疗效的描述并不能证明“野杜鹃花”或“大老香”的确切来源,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现有技术中没有检索到关于“大老香”的文字记载,但是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大老香”的生长地区、植物性状、炮制方法、性味归经和药用功效:野杜鹃花(别名:大老香),生长在阴面山坡,为落叶木本植物,先长叶后开花,每年生长大约35-50cm,第二年开花后,到秋季生长到大约90-cm。其中雌性野杜鹃花在春季开花,花香浓,郁清香,由五个花瓣组成,每个花瓣呈椭圆形,花芯细、呈粉色,花期20天左右。而雄性野杜鹃花终年不开花,叶片特长宽,*性比开花的大一些,雌雄两种一般生长在一起,长成一片。生长在辽宁省辽南大部分地区。产量少,春秋两季采收,使用时先阴干再切段生用。野杜鹃花性味归经,辛、涩、温、有*,归肝肺胃大肠经。具有抗癌、防癌、解癌*、散结消积、止痛的功效。同时,基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2,即当地村民委员会及当地林业工作站对于“大老香”在当地确有对应植物的证明材料,证实了“大老香”在当地确实存在,且为当地人所熟知的土称为“大老香”的植物。 其次,尽管本发明说明书没有记载“大老香”的科、属、种、拉丁名等信息,但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获知“大老香”的来源、性状和使用方法等信息,具体包括,产地信息:辽宁省辽南大部分地区,生长在阴面山坡;植物的类别:落叶木本植物;植物的性状及生长习性:先长叶后开花,每年生长大约35-50cm,第二年开花后,到秋季生长到大约90-cm。其中雌性野杜鹃花在春季开花,花香浓,郁清香,由五个花瓣组成,每个花瓣呈椭圆形,花芯细、呈粉色,花期20天左右。而雄性野杜鹃花终年不开花,叶片特长宽,*性比开花的大一些,雌雄两种一般生长在一起,长成一片;植物的采收期:春秋两季采收;使用方法:使用时先阴干再切段生用;植物的性味归经及功效:辛、涩、温、有*,归肝肺胃大肠经。具有抗癌、防癌、解癌*、散结消积、止痛的功效。即说明书中对于“大老香”公开了明确的产地、类别、性状及生长习性、采收期、使用方法、性味归经及功效等信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说明书中记载的“大老香”的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结合复审请求人在答复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供的雄性和雌性“大老香”的照片,能够重复获得“大老香”的原料。在能够获得所述“大老香”的基础上,其科、属、种、拉丁名等内容是否公开不影响其获得或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综上,在能够获得“大老香”的基础上,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上制备本发明所述的中药组合物,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同时产生积极的效果。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基于无法确定“大老香”是何种中药,无法获得该原料,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不成立。 同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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